盛荣贵诉松原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0:35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初字第2282号

原告:盛荣贵。

被告:松原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晓峰。

地址: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沿江街。

本院在审理原告盛荣贵诉被告松原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盛荣贵未按照规定缴纳诉讼报告费用,依据《诉讼费缴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贾志忠

审判员  焦学义

审判员  倪 华

二○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姜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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