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秀丽与宋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0:35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船民一初字第1479号

原告:宋秀丽,女,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

被告:宋秀华,女,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秀丽与被告宋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秀丽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秀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秀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00.00元由原告宋秀丽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常 静

人民陪审员  林艳平

人民陪审员  桂玉华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笑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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