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丽诉被告李海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0:35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初字第3830号

原告:李丽。

被告:李海山。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丽诉被告李海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李丽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丽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丽负担;其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李丽。

审判长  贾志忠

审判员  焦学义

审判员  倪 华

二○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姜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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