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恒大禹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丛明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0:36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初字第2849号

原告:松原市恒大禹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行。

地址: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铂金路。

被告:丛明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松原市恒大禹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丛明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缴纳诉讼报告费用,依据《诉讼费缴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6元由本院退回给松原市恒大禹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审判长  贾志忠

审判员  焦学义

审判员  倪 华

二○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姜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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