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某与王某某、王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0:37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梨榆民初字第317号

原告吕某某,男,1996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被告王某某,女,18岁,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被告王某甲,男,42岁,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原告吕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王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另150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梁日平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张德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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