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军与曹连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0:37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梨榆民初字第122号

原告张军,男,197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梨树县。

被告曹连超,男,汉族,住址梨树县。

原告张军诉被告曹连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21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另25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梁日平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德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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