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与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0:37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梨榆民初字第121号

原告徐某某,女,199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吉林省梨树县。

被告崔某某,男,198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吉林省梨树县。

原告徐某某诉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 由原告负担150元, 退回原告150元。

审判员  梁日平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德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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