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占甲与曲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0:38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梨榆民初字第142号

原告王占甲,男,196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被告曲葳,男,198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占甲诉被告曲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无法送达被告,现原告王占甲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占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原告负担600元,退回原告600元。

审判长  杨占宇

审判员  关继春

审判员  梁日平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姜凤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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