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连春与杨玉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0:38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梨榆民初字第286号

原告张连春,男,196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梨树县。

被告杨玉山,男,196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连春诉被告杨玉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张连春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连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

审判员  杨占宇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姜凤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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