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立双与刘家馆镇海利建材装潢商店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0:38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梨榆民初字第388号

原告张立双,男,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委托代理人杨靖,梨树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刘家馆镇海利建材装潢商店。

业主张海利,男,199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委托代理人陶永民,梨树县林海镇法律服务所。

委托代理人安玉宝,吉林卓瑞律师事务所。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双诉被告刘家馆镇海利建材装潢商店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诉讼主体有误,原告张立双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立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0元,由原告负担685元,退回原告685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  杨占宇

审判员  关继春

审判员  梁日平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蒋伟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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