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某与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0:38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梨榆民初字第320号

原告崔某某,男,198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被告葛某某,女,1990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原告崔某某诉被告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另150元退回原告。

审判长  杨占宇

审判员  关继春

审判员  梁日平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张德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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