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长春、贺兰香、刘刚、刘坤与张素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0:38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梨榆民初字第419号

原告刘长春,男,1953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

原告贺兰香,女,1955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

原告刘刚,男,1978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

原告刘坤,女,197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冯艳军,梨树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志愿者。

被告张素云,女,1956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

原告刘长春、贺兰香、刘刚、刘坤诉被告张素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长春、贺兰香、刘刚、刘坤于2015年8月31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长春、贺兰香、刘刚、刘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100元,另100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梁日平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张德鸿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