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园与被告李明、四平市鑫源机械链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0:39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二初字第4号

原告:张园,住四平市。

被告:李明,住四平市。

被告:四平市鑫源机械链条有限公司。住所:四平市红嘴高新技术开发区兴红路。

法定代表人:李明,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园诉被告李明、四平市鑫源机械链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张园于2015年11月5日以李明下落不明,找到后再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园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00元(已减半收取),由张园负担。

审 判 长  潘立国

审 判 员  杨志军

人民陪审员  郝忠义

二○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任秀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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