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树田与被告四平市金驰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0:39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二初字第286号

原告:杨树田,住吉林省四平市。

被告:四平市金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四平市铁东区山门镇老城村。

法定代表人:于长海,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树田诉被告四平市金驰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树田于2015年12月15日以被告同意还钱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树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树田负担。

审判员  潘立国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任秀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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