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四民初字第197号
原告:张某某,住四平市。
被告:王某某,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员 陈青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闫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