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青梅与王立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0:39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梨榆民初字第4号

原告程青梅,女,194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委托代理人苑海森,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立立,女,198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65。

委托代理人臧志军,吉林至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奇山,男,194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青梅诉被告王立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程青梅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青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250元,退回原告250元。

审 判 长  杨占宇

审 判 员  梁日平

代理审判员  王春多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德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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