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徐金龙、宋义、李朋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0:40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2037号

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组织机构代码:12528902-0

法定代表人王立鹏,系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孔庆文,系该社职员。

被告徐金龙。

被告宋义。

被告李朋飞。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徐金龙、宋义、李朋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5元,结案全部退回。

审 判 长  陈亚荣

审 判 员  姚继生

人民陪审员  杨增琦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馨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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