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贵丽与乔廷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0:41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1368号

原告王某某。

被告乔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贵丽与被告乔廷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贵丽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贵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贵丽撤回起诉。

审判员  刘云山

二0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郭爱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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