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桂兰与王殿秀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0:41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1293号

原告张桂兰。

被告王殿秀。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兰诉被告王殿秀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桂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结案全部退回。

审 判 长  陈亚荣

审 判 员  姚继生

人民陪审员  杨增琦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馨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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