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起胜与沈德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0:41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2116号

原告赵起胜。

委托代理人赵志忠。

被告沈德利。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起胜与被告沈德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起胜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起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起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 予以退回。

审判员  刘云山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郭爱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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