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桂兰与程远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0:41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辽西民保字第52号

申请人宁桂兰,女, 1964年出生,住吉林省东辽县。

被申请人程远明,男, 1973年出生,住吉林省辽源市。

申请人宁桂兰与被申请人程远明道路交通事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驾驶的肇事车辆吉D*****号解放牌轻型普通货车予以财产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扣押被申请人程远明所驾驶的肇事车辆吉D*****号解放牌轻型普通货车。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世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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