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金平与姜春波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0:41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第2108号

原告刘金平。

被告姜春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平与被告姜春波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金平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金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刘云山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苑莲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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