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春海与吴广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0:41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1339号

原告郑春海。

被告吴广义。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春海与被告吴广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春海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春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春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郑春海负担(已付)。

审判员  刘云山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郭爱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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