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勇丰与刘儒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0:41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2345号

原告于勇丰。

被告刘儒。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勇丰诉被告刘儒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勇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元,结案全部退回。

审判员  陈亚荣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馨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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