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胜君与张远明、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0:41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1488-3号

原告张胜君。

被告张远明。

被告高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胜君与被告张远明、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胜君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胜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胜君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及财产保全费1000元,由原告张胜君负担。

审判员  刘云山

审判员  朱晓艳

审判员  徐东亮

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郭爱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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