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宇馨与尹顺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0:42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1528号

原告王某某。

被告尹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宇馨与被告尹顺利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宇馨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宇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宇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宇馨负担(已付)。

审判员  刘云山

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臧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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