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春艳诉尹春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0:42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1327号

原告葛某某。

被告尹春生。

本院在审理葛春艳诉尹春生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葛春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葛春艳负担。

审判员  刘云山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郭爱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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