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传发与周恩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0:42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2327号

原告李传发。

被告周恩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传发与被告周恩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传发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传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传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刘云山

二0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爱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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