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全红与刘福军、崔福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0:42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2999号

原告车全红。

被告刘福军。

被告崔福久。

本院在审理原告车全红诉被告刘福军、崔福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车全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5元,结案减半收取。

审判员  陈亚荣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馨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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