丛广荣与张喜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0:43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2755号

原告丛广荣,女,汉族,住德惠市。

被告张喜昌,男,成年人,汉族,住德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丛广荣与被告张喜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丛广荣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丛广荣撤回对被告张喜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返还原告25元,邮寄送达费72元收取36元,由原告负担,返还原告36元。

审 判 长  沈长江

审 判 员  孙永德

人民陪审员  车成武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薛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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