丛树发与胡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0:43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集民二初字第414号

原告丛树发,男,1934年7月26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吉林省集安市.

被告胡英,女,48岁,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

原告丛树发与被告胡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起诉被告主体错误为由,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丛树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交。

代理审判员  顾传羽

二○一五年七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孙 震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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