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金涛诉集安市大路镇古马岭村第六居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0:43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集民一初字第710号

原告刘金涛,男,1973年12月14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大路镇古马岭村六组。身份证号:22058219731214253X

被告集安市大路镇古马岭村第六居民组。

法定代表人:张井福,系组长。

委托代理人赵堂全,男,1980年2月28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住所地集安市大路镇古马岭村六组。身份证号:220582198002282515

原告刘金涛诉集安市大路镇古马岭村第六居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因证据不足需要另行起诉,现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金涛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谢连群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崔馨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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