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玉荣诉集安市大路镇古马岭村第五居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0:43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集民一初字第540号

原告王玉荣,女,1946年10月9日生,汉族,辽宁省宽甸县人,农民,住所地吉林省集安市。

被告集安市大路镇古马岭村五组

代表人马小武,系组长。

原告王玉荣诉被告集安市大路镇古马岭村五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玉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谢连群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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