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桂霞与王希全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0:43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集民一初字第570号

原告杨桂霞,女,1975年3月25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

被告王希全,男,43岁,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

原告杨桂霞诉王希全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8日与王希全自行和解解决为由,现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桂霞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谢连群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崔馨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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