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欣宇与长春汉森融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0:44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592号

原告:李欣宇,女,汉族,1993年4月17日生,住长春市。

委托代理人:伯文静,吉林睿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汉森融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超达大街与创意路交汇处汉森香榭丽27号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童东立,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旸,吉林阳光博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欣宇诉被告长春汉森融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雅文

二○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尹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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