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艳与王勃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0:44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农民初字第4513号

原告何艳,现住农安县。

被告王勃,现住农安县。

被告王绍,现住农安县。

本院在审理何艳与王勃、王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艳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王绍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艳对王绍的撤回起诉。

审判员  崔立群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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