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继波与李福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0:44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5665号

原告林继波,男,1970年12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被告李福才,男,1992年1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榆树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东中华路33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继波诉被告李福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继波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继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由原告负担;特快专递费168.00元,返还原告84.00元;剩余84.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奕衡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宋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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