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正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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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10:44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524号

原告:吉林省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前进大街2255号。

法定代表人:黄晓东,董事长。

被告:胡正强,男,汉族,1950年6月22日生,住长春高新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8元,减半收取429元,由原告吉林省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元负担。

审 判 长  刘惠民

代理审判员  胡 亮

代理审判员  杨 鹤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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