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花与姜三顺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0:45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3327号

原告李玉花,女,1958年5月8日生,朝鲜族,现住九台市。

委托代理人李万辉,吉林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萌遥,吉林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三顺,女,1956年4月21日生,朝鲜族,现住九台市。

委托代理人石云峰,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花诉被告姜三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花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玉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玉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姜明珠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孔俊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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