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春与刘松利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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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10:45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绿民一初字第1198号

原告曹春,女,汉族,1961年4月4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刘松利,男,汉族,1960年7月9日生,住长春市一汽产业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春诉被告刘松利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刘韦廷

代理审判员  郎萍

人民陪审员  于瑾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康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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