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台佳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陶立国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0:45

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3347号

原告九台佳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九台市曙光大街209号。

法定代表人:马占成,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乔明,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陶立国,男,满族,1984年3月28日,住吉林市。

委托代理人于起云,系吉林丁凤礼(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九台佳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陶立国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九台佳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台佳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台佳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姜明珠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孔俊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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