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某与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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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10:45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绿民一初字第746号

原告郑某某,女,汉族,1972年6月13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秦某,男,汉族,1972年7月2日生,住址同原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刘韦廷

代理审判员  郎萍

人民陪审员  于瑾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康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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