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亚芳与刘秀艳、王富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3796号
原告朱亚芳,女,1965年9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九台市苇子沟镇双桥村4组。身份证号 220123196509131926
被告刘秀艳(曾用名刘雪艳),女,1973年1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九台市苇子沟镇双桥村4组。身份证号 220181197301152849
王富有,男,1970年12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九台市苇子沟镇双桥村4组。身份证号 220123197012291937
本院认为,原告朱亚芳未能在举证期间内向本院提供被告刘秀艳、王富有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朱亚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5元,退返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张铃捷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