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艾涵与张学文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绿民二初字第655号
原告曹艾涵,女,1961年1月2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张学文,男,1972年5月2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赵振福,男,1969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九台市。
被告孙明,男,1956年4月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张达,男,1980年2月26日生,汉族,住九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艾涵诉被告张学文、赵振福、孙明、张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各被告地址不祥,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曹艾涵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0.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邵 汀
二○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勇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