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与赵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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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10:48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石民初字第44号

原告董某某,男,199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平市。

委托代理人陈丽艳,系原告母亲。

被告赵某某,女,1993年10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后收取26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

审判员  赵 悦

二○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谷彦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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