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洪水、金秀英与梁宝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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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10:48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石民初字第58号

原告刘洪水,男,196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平市。

原告金秀英,女,196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梁宝会,男,1970年9月10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洪水、金秀英与被告梁宝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洪水、金秀英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洪水、金秀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洪水负担。

审判员  赵 悦

二○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谷彦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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