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君与吉林省一正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0:48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石民初字第71号

原告:侯君,男,1972年10月2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四平市铁东区。

被告:吉林省一正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四平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于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臧志军,吉林至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君与被告吉林省一正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侯君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侯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后收取150.00元,由原告侯君负担。

审判员  边廷辉

二○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谷彦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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