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帅与何金凤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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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10:48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石民初字第70号

原告:董某,男,199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四平市铁东区。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系原告母亲。

被告:何某某,女,199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四平市铁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与被告何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董某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董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8.00元,减半后收取494.00元,原、被告各负担247.00元。

审判员  边廷辉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谷彦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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