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良与宋振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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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10:48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石民初字第59号

原告:王庆良,男,196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天津市大港区。

委托代理人:周俊华,吉林华圣律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振财,男,1965年3月2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庆良与被告宋振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王庆良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庆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庆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后收取275.00元,由原告王庆良负担。

审判员  赵 悦

二○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谷彦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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