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佳栋与王斌、王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0:48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绿民二初字第505号

原告张佳栋,男,1987年1月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双阳区。

委托代理人孙雪铮,吉林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斌,男,1976年3月2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王君,女,1976年3月2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佳栋诉被告王斌、王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佳栋撤回对被告王君的起诉。

代理审判员  谢 薇

二○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勇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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